周炜革律师
周炜革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5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劳动法关于年假的规定

作者:周炜革律师时间:2023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9次举报


一、年休假的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如何进行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单位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3、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文章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删除;

如有法律需求,建议联系律师本人咨询


本人于2003年考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考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