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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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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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分别是什么?

作者:周炜革律师时间:2023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次举报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设立的。但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刑事拘留,要执行刑事拘留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的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2条和第165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拘留和执行拘留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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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3年考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书》,2007年考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7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