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产品责任纠纷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而无需证明生产者有无过错,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生产者证明其具备法定免责事由,即法律将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人,将产品缺陷的免责事由分配给生产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表明,产品责任纠纷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即受害人只有证明产品由于销售者的过错而存在缺陷,销售者才能承担责任,即法律将产品存在缺陷以及产品存在缺陷是因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受害人。
综上所述,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还是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都应由受害人承担,具体到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尽到了举证责任,案涉车辆可以上牌便表明了车辆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而本案被答辩人无法举证证明案涉车辆存在缺陷,亦无法证明其损失是因车辆的缺陷原因导致,更无法证明销售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