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1、基本案情
马某为某村委会村民。2003年3月10日,马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租地合同书》,约定某村委会出租给马某50亩地,租地位置位于大谈西南,西、南、北以上庄地界为准,每亩每年租赁费150元,租赁期限为200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后,某村委会向马某交付租赁土地,租地合同履行至今。2011年6月21日,某村委会与原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某村委会将其所有的位于三环外、纪念堂以南、槐安路以北、生态园以西60亩规划建设用地,无偿提供给某公司开发,所得收益归某公司所有。马某租赁的50亩土地包含在上述补充协议书中的60亩中,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用地。
2、点评
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或者他人签订的合同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的,均属于无效合同,本案中,被告之间的行为满足这两种情形,理应确认为无效。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此类案件牵涉的主体较多、甚至在个别情形下需要原告自行搜集中证据,要做好持久诉讼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