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待几个关于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咨询,以及网络上也看到部分网友咨询关于男女双方离婚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到底是如何处理的呢?
在分析之前,我们来先看一个案例,李女和杨男2008年3月份通过网络认识,后自由恋爱的四个月之后,李女就怀孕,双方并于2008年10月份在上海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9年4月份产下一女,但是婚后的生后并不如双方想象那样,又因为与杨男父母一起居住,生活一致摩擦不断,磕磕绊绊坚持了三年还是于2011年选择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杨小女,抚养权归男方抚养,然后李女每个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离婚之后,杨小女主要由爷爷奶奶抚养,李女会在节假日探望杨小女,并为杨小女购置生活日用品,随着杨小女的成为学龄前儿童,李女觉得杨男对于杨小女无论是教育培养还是日常照料都忽于管理,并未尽到抚养照顾义务,而且杨男现在也有了新的女朋友,以后也会再孕育子女,李女认为现在自己比较适合照顾杨小女。于是向上海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杨小女的抚养权。法院在结合双方事实情况以及双方目前生活、工作、经济情况等,最后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父母双方结合各自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确定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虽然没有直接照料孩子,但基本上每天都下班回家,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现在生活环境也比较稳定,即使杨男现在交了新的女朋友,也不能直接证明杨男现在没有尽到好的抚养义务。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结合具体司法实践,一般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这种情形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
律师提醒
无论父母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要坚持的原则是对孩子的伤害降低到最小,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确认孩子的抚养权,而不是意气用事,或者用孩子来牵制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