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
收费管理规定
一、按规定标准收费,禁止超标收费。未经批准,不得降低收费标准或免收评估费。
二、收据填写应清楚正确,收费数额计算准确,大小写相符。
三、票据设专人保管,每天清点,做到现金和票据相符,确保现金安全。
四、严禁挪用公款、公款私存和坐支。如发生遗失票据、收受假币等情况,由责任人自负。
五、按时结算票据,各评估站与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每月结算一次票据。
六、物损评估收费标准
物损评估收费不含车辆检测费,收费标准根据单车物损评估金额计算,物损评估金额10000元以上的采取分段按比例计算、累加后收取。
物损评估金额 | 收费 |
1000元(含)以下 | 100元 |
1001元~5000元 | 200元 |
5001元~10000元 | 300元 |
10001元~50000元 | 3% |
50001元~200000元 | 2% |
200000元以上 | 1% |
六、图像资料收费
当事人如需要车辆、物品和设施毁损原状的现场勘估照片,每张收取图像资料费20元。
七、特殊案例评估收费
特殊案例指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物质损失以外的委托评估,收费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协商收取评估费。
八、自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车辆修理费预算工时单价
车 | 分类代号、重置价 | 元/每工时(人民币) |
轿 | A | 24 |
客 | 10万元以下 | 24 |
货 | 10万元以下 | 20 |
注:自二O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