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一方是否有权撤销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一般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夫妻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法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
一般案件处理要点: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该累案件审理应重点审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2)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内容形成一个整体。双方离婚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一方要求撤销对子女赠与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3)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4)如果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生活一方和子女已经居住在涉赠房屋中,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也已占有使用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此时,赠与人则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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