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沪打工的小秋谋得一份火锅店服务员的工作,不料刚上班第二天就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后,由于还没来得及签劳动合同,单位否认小秋是该店员工。为此,小秋的父亲与火锅店对簿公堂。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小秋与火锅店存在劳动关系。小秋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赔偿。
律师点评:
小秋死亡时身着的衣服与火锅店员工的工作服在颜色、款式上非常相似,接近一致。其次,手机通话记录中,小秋有两次与火锅店进行通话,火锅店虽否认是联系工作但又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此外,火锅店结束营业的时间在凌晨1点左右,小秋骑助动车在凌晨1时05分,在距火锅店2公里左右的地方发生车祸具有可能性。虽然现有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这些证据之间已经能够相互印证并与相关事实结合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了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考勤记录;(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4.1
第六条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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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他人伤害应否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