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韩某,男,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
辩护人叶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赵某某,女,199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营口市。
辩护人孙倩,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三部刑诉〔2019〕1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靳洪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叶剑,被告人赵某某及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孙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赵某某经事先预谋,以恋爱交友为名通过聊天软件“探探”结识被害人刘某某。
同年4月8日,两人使用被告人赵某某的微信,虚构事实,多次通过微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合计5,334元。
2019年4月23日、4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韩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相关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韩某、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赵某某犯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同时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某、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两名辩护人以被告人韩某、赵某某认罪等为由,请求对两名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9月2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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