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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上海XX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发布者:孙倩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劳动纠纷 |7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周某于2000年7月3日进入上海XXX有限公司处工作,担任缝纫工,前后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是2016年8月1日。周某月工资是3000元/月。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31日自然终止。现在要求确认双方2002年8月1日与2006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以周某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没有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后来作为律师,接受了周某的委托,代为处理这起案件。此庭审中我方提供了原告自入职以来,所有工资收入的银行流水,社保缴费记录,劳动合同,以及公司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确认劳动关系,属于诉讼法上确认之诉,周某的主张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对事实的确认,并非侵权之诉或者给付之诉。不应该仲裁调解法一年的仲裁时效的规定。而且申请时效,并非计算时效。

法律依据

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形成了以人身自由在劳动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从属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了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四)考勤记录;(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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