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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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上海XX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倩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交通事故 |70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8日9时44分,被告尚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蓉驾驶沪MKXXXX小型客车在闵行区兴梅路、普乐路口将原告何某红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蓉负事故全责。嗣后,何某红进行了伤残鉴定。事发时,刘某蓉系履行尚群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系涉事机动车的保险公司。事发时,刘某蓉系履行尚群公司的职务行为。何某红伤后至医院就医治疗,共住院184.50天,其自行支付医药费4,257.98元(含其户籍地县级医院的就医支出),并为购护胸支付110元。尚群公司为何某红垫付了医药费20余万元、救护费480元、护理费3,470元、交通费1,434元,并向何某预付了现金26,000元。2014年9月1日,原告伤情经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梅陇派出所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何益红因交通伤致左上肢骨折、神经损伤构成XXX伤残,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XXX伤残,损伤后一期治疗及二期治疗,酌情给予伤后休息致评残前一日,营养180日、护理240日。可酌情考虑后续治疗费用。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另查,原告因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律师点评

本起案件为激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事故责任明确,作为被告律师,我们争取最大降低被告应承担的数额,经过审查原告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基于原告租住情况,以及工作情况,以及收入来源,原告何某的收入来源于城镇,赔偿金额参照城镇居民。另外对于每一项费用,我们都追求到主要依据的票据,费用来源,对于对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对方主张金额,我们认为过高,给出相关裁判依据,法院最终采纳我们意见,降低了上述费用标准。

应对策略

交通事故案件,作为受害者一方,在发生交通事故,除非属于比较小的事故,双方没有造成任何事故伤害,否则,一般不主张双方私法自行解决。一旦造成事故伤害,还是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出部分,因涉事机动车另在其他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险,原告有权要求在商业险内进行赔偿。对再不足部分,应由肇事者赔偿。关于诸项诉请,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辅助器具若系受害方伤后为就医的实际支出和损失,属合理费用。对于住院伙食费,应以实际住院天数确定;关于营养费和护理费,依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时限、受害方的伤情及本市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确定;因事故致残,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若受害方户籍为农村户口,只要其在本市经常居住已一年以上,且其收入也主要来源于本市城镇,应按本市城镇居民标准、结合原告伤残等级来确定;关于误工费,一般结合受害方所从事的工作及鉴定结论中的休息时限予以酌情确定;受害方提出因事故致衣物损坏要求赔偿,法院一般适当确定;根据鉴定结论,原告伤残达到十级以上级别,应给予精神抚慰金,对具体数额应依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及其它诸因素综合确定,原告该部分主张合理适当,本院也予认可;关于交通费,根据受害方提供的病历卡、结合实际就医次数等酌情合理确定;受害方主张的律师费系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法律帮助而致的合理的财产性损失,肇事方理应赔偿,对于主张数额过高,法院一般酌情调整;关于鉴定费,系受害方在本起事故为确定伤情等而发生的合理开支,理应属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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