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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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上海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孙倩律师|时间:2018年03月19日|分类:工伤赔偿 |68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经刘某介绍承接了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接的上海共和新路一处工程的水电装修工作,2015919日许某在上工的第一天从脚手架架上摔落,导致受伤。许某术后,就相关事宜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许某与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是由劳动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着重从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进行分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许某并没有举证证明其与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实际为劳务关系。

本案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根据原告的自述,工作报酬、工作方式、工作内容等均由案外人告知,原、被告未就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及工资报酬等进行过协商,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原告经由别人介绍,临时替被告做水电工程,根据另外案外人刘某未出庭作证时进行陈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继续合作以及长期工作的月工资双方是否有过协商,均没有证据证明,现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录用原告的过程,故难以认定劳动关系。

应对策略:

在劳动中受伤,如果无法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不是劳动关系,双方也可以基于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法律关系,从人身损害赔偿中进行求偿。而不是一条道路走不通就主动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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