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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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遭遇“婚托”,能否获得赔偿?

作者:蒋德顺律师时间:2023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次举报

徐女士与相遇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由相遇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相遇公司随即为徐女士介绍多位男嘉宾。但服务过程中,徐女士认为这些男嘉宾疑似为“婚托”,要求撤销与相遇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并退还全部服务费8.2万元。


徐女士诉称,其与相遇公司签订了会员服务合同,交纳了8.2万元会费,服务项目包括安排不少于8人次的见面、提供约会沟通指导、安排舒适约会环境等。其向相遇公司提出约会对象有年龄、身高、学历等方面要求。多次催促下,相遇公司集中为其安排了5次见面,而且经常是临时安排。当其向相遇公司就服务内容提出异议之后,红娘多次表达“就是让你多见见,体验一下”、“是让你先练练手的”等。但是这些见面机会均计入了服务次数中。徐女士认为相遇公司推荐的男嘉宾有可能是“婚托”,故不认可相遇公司的服务,要求退还全部服务费。


相遇公司辩称,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了即使约见的对象不符合徐女士提出的条件,但只要其同意约见就视为完成一次服务。公司不同意退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徐女士提交的其与相遇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来看,其确实多次就男嘉宾的条件提出意见,随后在工作人员“你就当练手”等的言语引导下同意约见,不能视为其同意降低合同约定的择偶标准进行约见。


现双方的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到期终止,相遇公司未能够在合同期内为徐女士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应当退还徐女士服务费。最终在扣除相遇公司已提供服务部分的合理支出后,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徐女士服务费8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相亲市场虽然确有“婚托”现象,但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当事人提交充分的证据。婚介服务具有择偶、婚恋内容,具有特殊的人身属性,无法强制履行,当婚介机构提供见面的对象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应当及时拒绝见面并留存证据。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五百四十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存在服务内容的增加、减少,消费者和商家应当在服务前充分协商并明确变化内容,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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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顺(法律咨询热线:13887606823),中共党员,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国家四级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32620********98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