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德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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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黑医美”

作者:蒋德顺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24次举报
2024-12-10

在这个追求美丽与完美的时代,医疗美容已成为许多人提升自信、改善外貌的不二选择。然而,当消费者遭遇“黑医美”,安全与权益便岌岌可危。近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纠纷。

  原告张女士陪同朋友去被告唐某处做美容。被告称原告面部有缺陷,可通过注射自身血清改善面部凹陷以及面部有皱纹的现象,并称绝对安全。于是原告支付美容治疗费10000多元,被告先后三次在原告额头和两侧太阳穴部位进行注射。

  后原告注射部位肿胀凸起,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陪同就医,被告则称,有能够有效修复凸起情况的药,三年时间内在原告额头和两边太阳穴部位分别进行多达十几次的注射。然而自注射起,原告面部除了凸起情况出现反复外,身体也出现异常,经常失眠焦虑、头晕头疼等,最终被确诊为焦虑性忧郁症。

  后原告就被告的行为向卫生监督所投诉,该所经调查后确认被告第一次为原告注射的“PRP”是生长因子,后续为原告注射的“万能溶”是其自行混合曲安奈德和利多卡因的混合液,最终以非法行医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返还医疗美容费并十倍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消费款并十倍赔偿。

  医疗美容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医疗美容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实质上是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美丽不应以牺牲健康为代价,每一次选择都应基于理性与谨慎。在选择医疗美容服务时,务必核实机构及医师的合法资质,拒绝“黑医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蒋德顺(法律咨询热线:13887606823),中共党员,云南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国家四级律师,毕业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云南-文山
  • 执业单位:云南凌云(文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32620********98
  • 擅长领域:离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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