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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8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315人看过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一项基础性权利,股东行使知情权也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书面提出请求,说明正当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人系司而非其他主体,知情权的主要内容除了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外,还包括查阅会计账簿、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的权利;为防止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对于查阅会计账簿的,还设置了提前书面通知并说明合理理由的前提条件。

 

据此,股东知情权所指向的标的系公司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配合行为,该行为的履行主体和履行内容具有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

 

法院判决后,如何行使知情权是一大难题:股东如果要查阅公司比较重要的材料,如会计账簿及原始凭证等,公司应当安排专门的地点供股东查阅,避免将个别股东的合法查阅变成在大庭广众之下的公开展示。同时公司也可以派专人在场,以保证公司重要材料的安全性。

 

为了最终的知情权请求能够得到最终的执行,有必要诉前或诉中对相关的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诉讼保全。诉讼保全的对象是最终执行的对象,是要求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保全的目的是预防公司届时拒不提供或不完整提供,目的在于一旦胜诉,可以查阅完整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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