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协议内容没有表达清楚,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结果。如果协议名称均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但有的协议内容载明的是“一方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如果约定“将一方的个人财产赠予给另一方”,则属于“赠与协议约定”,适用《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以及结合司法实践可知:“夫妻的财产约定”与“夫妻财产赠与”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受《婚姻法》调整,后者主要受《合同法》调整;前者无需物权变动即产生法律效力,后者通常需要通过物权变动程序,否则赠与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双方在约定财产归属的时候,首先需明确财产的状态,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什么,有必要可以请专业人士帮忙代笔或者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