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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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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8日|分类:刑事辩护 |627人看过


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并且最终能够胜诉,这是律师的荣耀。无罪辩护是一种对证据及自身能力要求极高的行为,在熟悉案情、证据的基础上慎重决定,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或者三阶层要件时,辩护律师应当果断作无罪辩护。口供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形式的一种,但如果口供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以宋兴富故意杀人案终审被判无罪为例: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指控被告人宋兴富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中存在诸多疑点无法排除:一方面,宋兴富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宋兴富有罪供述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侦查人员对宋兴富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达24小时以上,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三次讯问未严格执行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第23条的规定在看守所进行,且内容与第二次供述笔录基本相同。二是宋兴富有罪供述客观性未得到充分查实,所供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不吻合。如,宋兴富所供报复伍根友偷了其家的鸡和钱的作案动机未得到其母亲邱长先和老队长李元兴证实;所供作案工具“硬头黄”竹棒未找到;所供作案用菜刀上未发现伍根友血迹等相关信息;所供用“硬头黄”竹棒打了伍根友四下,而伍根友背部、腰上无钝器伤或棍棒伤;所供用菜刀柄底部在伍根友头部中间连剁四下并剁进去了,而伍根友头部右额部有两条创口,左顶部有一条创口,左枕部有一条创口,枕部有三条创口,共七条创口,二者数量、位置均不吻合;所供打击方向与伍根友受伤位置不吻合;所供作案所穿衣裤、拖鞋均未发现伍根友血迹等信息;现场没有发现与宋兴富有关的痕迹、物品;伍根友衣物上未检出宋兴富的DNA信息。因此,宋兴富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无法排除合理质疑,客观性亦无法得到应有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一是送检的现场提取可疑血迹有六处,而现场勘查中提取的可疑血迹、斑迹仅有五处。二是送检的死者伍根友指甲、血样、矿泉水瓶、蚊帐上的可疑斑迹、宋兴富的血样无提取笔录或扣押清单。三是鉴定委托书上所载的送检检材与鉴定意见书中的送检检材不一致。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宋兴富杀害伍根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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