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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眉山XX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者:龙平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眉山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2894号
原告:A,女,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代理人:A,系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XX公司,北京市朝阳区XX1101,
法定代表人:A,
被告:北京XX公司,眉山XX,
负责人:A,
本院在审理A与被告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眉山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A经本庭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诉处理,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62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张XX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焦恋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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