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A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6民初8395号
原告:A,男,201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法定代理人:A,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A与被告A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A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