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四川XX公司、中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8民初2788号之一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A,
原告A与被告四川XX公司、中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02元,减半收取计451元,
审 判 长 王 演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