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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利川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者:曾凡衍|时间:2020年08月19日|27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X诉被告利川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局不服行政许可一案,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陈X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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