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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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庆阳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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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抢劫杀人案辩护词

作者:麻刚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5次举报

刘某抢劫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接受,安排我作为刘某抢劫案一审的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有关本案的事实情况。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被告人承认抢劫并致人死亡的事实以及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用以定罪的证据尚有一定的瑕疵,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实施杀人抢劫,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行为,构成坦白,建议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一、本案用以定罪的证据尚存有一定的瑕疵。

本案中,由于事发现场仅有被告人和被害人两人,再无其他直接的目击证人,除了刘某本人的供述,其他的证人都是看到了案件的部分事实,客观的来讲,本案得以侦破和定罪,主要依据的就是刘某本人的供述,但辩护人认为,要确定地认定本案系被告人所为,在证据及事实还存在一定的瑕疵。

1、被告人是否本案确定的作案者的问题。被告人供述在路上,“司机问我是哪里人,我说是马岭镇安肴的,司机问我姓啥,我就胡编了一个姓,说我姓安,后来我们一路都再没有说话。”但同乘车的证人贺占军却证实,在路上,“司机还问那个小伙:你是安肴谁呀,那个小伙说:我姓杨,司机就和那个小伙闲聊了几句。”证人史维琪证实,当时被害人停车买烟时,车的副驾上下来一个男人,随后跟被害人一起走了,但从被告人及同乘人贺占军均证实,被告人乘车过程中一直坐在后排。

2、被告人作案后行踪部分难以得到证实。被告人供述抛尸后在回来的路上,在一处中国移动特约代理点加油200元,并指认了现场,但未能指认出给他加油的人,公安机关在随后的调查中,该移动特约代理点经营者孙良春否认从事过加油业务,也没有给被告人驾驶的车辆加过油,侦查人员在店里也没有存放汽油的痕迹。

二、被告人系临时起意实施杀人抢劫应更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第四次以后的供述均称当时在挡车时就有了杀人劫财的想法,并称一种想法是威胁司机抢些钱然后逃跑,一种想法是如果司机报警的话就把司机杀了,但我们从其是坐车时并未准备任何犯罪工具,杀害被害人时使用的是自己随手拿的衬衫,同时,被告人身材瘦小,面对正值壮年的被害人,手里没有任何工具和器械,空手实拳就想杀人劫财,显然不符合常理,所以辩护人认为,临时起意实施杀人抢劫应更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做了比较详实的供述,虽然在前三次的供述中部分细节问题有出入,但这主要是其心理层面的供述不详实,但对于本案的重点问题杀人及抛尸的过程供述极为详细,并且非常稳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刘某虽已成人,但年龄小,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较好,系初次犯罪,判处其一定刑罚后尚可以改造,应与有前科劣迹的人区别对待。

2、被告人从小家境贫寒,母亲患有内风湿五六年时间,行走不便,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长期吃药,经常住院,弟弟还在上小学。

3、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及辩护人的会见过程中,多次表达了自己的悔恨心情,今天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理应受到法律追究。但我们要考虑到本案之所以发生,完全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被告人家庭贫困,所受教育较少造成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目前我国对涉及发生在农村的犯罪、或农民犯罪采取的是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由于我国刑法对抢劫致人死亡的犯罪,采取的是由轻到重的刑罚排列顺序,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所以,建议法庭从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麻刚  律师

                       2016年11月7日

该案最终被判处死缓


麻刚律师,2008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任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庆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庆阳市律师协会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7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行政、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