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正宁县千姿彩美妆化妆品店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资源和管理优势,经营化妆品批发零售业务,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共担经营风险。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组织名称为: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化妆品的批发零售等。
第四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二十年,自2017年3月20日至2037年3月19日止 。
第五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占出资比例的百分之5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占出资比例的百分之50%。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根据各合伙人的出资的情况按出资比例归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工资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在每年春节前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时间按出资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一方承担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管理企业财务及人事工作;
4. 支付合伙债务;
5. 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双方确定的账户上流转。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有违反,以其业务获得利益的贰 倍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在同一个城市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组织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组织利益的活动。
(五)合伙人不得挪用合伙企业财产。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及其他合理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债务承担的办法办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使用合伙组织名义或营业执照办理贷款的,应按照所贷的款项数额二倍的标准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金,该违约金为惩罚性违约金,不适用《合同法》关于酌定减少的规定。
(四)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合伙经营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摁指印后生效。
签字确认:
甲方(签字摁印):
乙方(签字摁印):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