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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与A、B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0年06月09日 | 发布者:顾亚倩 | 点击:12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与A、B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苏0602执1298号之一之一(2018)苏0602执1298号之一申请执...

律师观点分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与A、B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02执1298号之一 之一 (2018)苏0602执1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住所地南通市XX, 负责人:A,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女,住南通市崇川区,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A,男,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被执行人:A,女,1979年8月3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行与被执行人A、B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4日以(2018)苏0602执129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A名下坐落于本市XX、车库11室的房产及车牌号码为B×××××的汽车并查封了被执行人C名下车牌号码为B×××××的汽车, 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A名下坐落于本市XX、车库11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A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及被执行人B名下车牌号码为苏F×××××汽车的查封, 三、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A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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