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瓶窑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4民初3261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海门市XX货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A,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瓶窑镇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XX,
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瓶窑镇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A、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瓶窑镇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瓶窑镇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1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季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