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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而采取的有关降低薪酬的应对方案

2020年02月24日 | 发布者:顾艳红 | 点击:195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但要以协商一致作为降薪的前提。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开必要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说明企业困难情况,摆事实,讲依据,争取员工的理解与支持。二、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员

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但要以协商一致作为降薪的前提。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开必要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说明企业困难情况,摆事实,讲依据,争取员工的理解与支持。

二、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员工岗位等与员工进行协商,薪酬调整范围在10%-30%之间,属于相对合理区间。

三、确保协商程序的合法性。企业要让员工参与到调整薪酬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员工及各渠道的意见。与工会协商、确定并发布相关内容等,增加了程序的公开、民主性,可以更加合法、合理推进流程的进行。因疫情的原因,不便于集中当面沟通的,尽量采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有效的电子邮件、微信、短信、EMS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员工通知相关事宜,并注意收集员工反馈信息,保存相关证据,防范法律风险。

四,降薪行为本质上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性质相当于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应和员工签署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调薪协议》,并按变更后的时间和数额及时向员工支付工资。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下: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二十二条,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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