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足额缴纳出资后,以各种理由非法撤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均可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
出资不实是指股东违反资本充实制度,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不按时出资、未全部出资、不动产出资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等。
根据《公司法》第28、3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14、16、17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按照不同主体,可做三类划分:
对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该股东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或者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已发生的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失,最直接的损失为利息损失。
对其他股东应承担违约责任。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该股东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
对公司债权人应承当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该股东应当在出资不实的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权,其余部分可以要求该股东一定条件下补充赔偿。
对于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股东出资不实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主张公司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原告,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等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