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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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印富律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发布者:张印富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50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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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何时开始计算,是涉及到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问题。

一、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借款合同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双方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双方在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4.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既包括请求给付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也包括请求给付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请求给付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最后履行期间起算在理论上和实务中不存在争议,而请求给付每一笔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究竟是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还是从最后履行期限起算,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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