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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与“欠条”之不同
张印富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生活中,经常有朋友咨询,借条与欠条究竟有什么区别?手中持有借条或欠条能否打赢官司?持有借条或欠条那种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印富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在此就借条与欠条之不同予以说明,以便解疑释惑,帮助持有借条或欠条的当事人正确理解和使用借条或欠条,勿把借条写欠条、或错把欠条写成借条,避免混同,埋下争议隐患。
一、借条与欠条含义不同
一般来讲,借款等于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条”,又称为“借据”,是指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债权凭证,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这在法律上是一份表明因借贷而形成的简化了的借款合同。
“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一种状态,打欠条的目的也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对欠条产生的原因则无法表明。如果打官司仅有欠条不行,还需要表明欠条所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实存在并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借条与欠条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产生的欠款,劳务产生的欠款,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三、法律保护期限,即诉讼时效不同
1.借条:
1.1.如果双方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主张权利。超过三年的,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1.2.如果双方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受三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权利,超过20年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1.3.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之债,并不是消灭不存在,而是成为自然之债,法律不再予以保护,如果债务人自愿偿还的,法律不予干预。
1.4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出借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2.欠条:
2.1.如果是注明了还款日期的欠条,从注明还款最后一日的次日起计算。分批还款的分别计算。在诉讼时效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从主张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2.如果是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欠条,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欠条表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偿还而未偿还,诉讼时效期限从欠款人出具欠条的次日起算。
四、证据证明力不同
如果当事人发生争议打官司,借条或欠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证据,虽然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所具有的证据证明力不同。
如诉讼时持有借条,只需要陈述借款事实经过,提供借条和已经实际交付借款的证据即可,胜诉率极高。
如诉讼时持有欠条,还需要提供欠条产生的原因等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及原因,否则可能败诉。也就是说,拿着欠条的原告需要承担对欠款的事实的说明,因为欠条本身无法证明这个欠款事由,比如因买卖关系而产生的欠条,原告除提供欠条外,还需要提供收据、提货单据等证据。相比之下,借条显得简单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