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印富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股权纠纷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违约金能否作为“接受货币”方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

发布者:张印富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307人看过

【以案说法│指点迷津 柳暗花明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违约金能否作为“接受货币”方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

张印富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能否以主张违约金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法院起诉?

张印富律师认为,最高法院《民诉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给付金钱请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包括根据合同义务支付价款,也包括履行合同产生的违约责任,用金钱的形式来承担。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的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一方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表面上看似符合上述条款中“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情形,事实上未区分诉讼请求与争议标的之不同,违约金不能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确定法院管辖。试举例予以说明:

案情简介

被告A公司因与原告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均无约定,故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在A市静海区,故静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根据《民诉解释》第18条第2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述“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不能以给付金钱这种责任承担的形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合同被解除后的货款返还、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不应被包含在此处的“给付货币”之范畴。B公司的诉求系认为因被告收到原告的定金及货款后,未依约交付货物,且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请解除合同、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等。由于该诉求指向A公司负有的实体合同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A公司作为出卖方为履行义务一方,其所在地静海区即为合同履行地,静海区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故裁定:撤销安徽省B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移送A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律师评析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确定法院管辖的原则之一。适用以“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法院管辖,需要注意把握以下要点:

1.适用争议标的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以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为前提。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对于争议标的应理解为原告起诉主张被告不履行或违约履行的合同义务,不能把“争议标的”等同于诉讼请求。合同纠纷中,诉讼请求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对方承担合同责任的声明,针对的是违反约定义务形成的责任。违反非货币义务形成的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等请求均为货币给付性质,如果将争议标的扩张理解为诉讼请求,将导致违反非货币义务形成纠纷的地域管辖规则虚化。

3.争议标的应理解为原告起诉主张的合同义务,而非当事人实际争议的合同义务。原因在于起诉主张的合同义务是否存在履行争议,以及当事人之间是否还存在其他义务履行争议,均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并非确定管辖形式审查对象。

4.不能把“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片面理解为仅针对借款合同纠纷,起诉主张的不履行或违约履行的合同义务为给付货币的其他合同纠纷,也可以适用该规定。如,买卖合同关系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卖方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的,卖方作为接收货币一方,住所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