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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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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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公民在京房产临强拆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7年03月09日|分类:房产纠纷 |424人看过

【事实概要】

李纬方(化名)为外国公民,其在北京市崇文区前门大街有一处商用房产,面积约132平方米。紧临该房产,另有面积为25平方米的自建房两间。2006年,“城中村”环境整治工程展开,李纬方的房产位于该工程拆迁范围之内,拆迁人崇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要求对其132平方米房产进行货币补偿107.5万人民币,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19.8万人民币。李纬方则希望进行回迁或是他地房屋安置。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时至2007年7月10日,强拆听证会即将举行当日,李纬方找到我代理其参加听证。听证会后第二日,李纬方正式委托杨在明律师代理其拆迁法律事务,期望其房屋避免被强拆,并实现回迁或房屋安置。至2008年1月代理关系终止之时,虽然强拆令的到来未被阻止,但强拆却被成功地阻挡!

【办案掠影】

从准介入该案时,李纬方的房产离强拆已是近在咫尺:听证会一开,强拆令很可能接踵而至。如何改变房屋的强拆命运便成为“近忧”!近忧何解?需远谋——法律内外共相济!

法律之内

——听证会第一济

2007年7月10日下午,崇文区房屋管理局主持召开强拆听证会。听证会始末被违法现象充斥,主持人未按照听证程序对听证主持成员、应邀人员加以介绍,对委托人方所提回避请求自行决定不予支持,非法限制听证参加人的合法陈述权利,明显偏袒拆迁人一方,听证核心内容偏离。对此,杨在明律师向崇文区政府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宣布该次听证会无效,应重新召开。民俗曰:“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这一法律意见书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视,为委托人争取到协调会的召开,亦阻挡了强拆令的迅速下发。

——协调会第二济

2007年7曰16日上午协调会按时举行,由当时的崇文区政法委书记主持,而房管局、司法局、规划局、街道办、政法委、拆迁人、拆迁方委托律师、评估公司均到席参加了此次协调会。协调会中,与会政府部门认真听取了代理律师杨在明所指出的强拆听证会诸多违法之处,以及拆迁行政裁决据以做出的评估报告失效与撤销该裁决之因果关联,因被拆迁人系外国公民而应当慎重对待强拆的采取等几点意见。

——行政复议第三济

行政复议是一道并列于行政诉讼的行政法律程序,且其成本低于诉讼,因此,本案中的核心救济策略之一就是行政复议。2007年7月下旬至同年12月上旬,杨在明律师先后以拆迁行政裁决书、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客体,分别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在此期间,《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虽然最终作出,但并未对委托人的产权造成实质影响,换言之,强拆令并未执行。

——行政诉讼第四济!

为达到震慑效果,2007年6月中旬,崇文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崇文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崇文区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等11行政主体以一纸通告将李纬方未登记但在2006年北京市规划图中已被标注的自建房强行拆除。这一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没有制作法律文书而导致法律程序缺位,不具备合法性,因此,杨在明律师与委托人毫不迟疑将上述十一主体诉至崇文区法院,以求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但在我国目前行政诉讼发展初阶,这一“一案诉多被告”的起诉未能得到法院的立案。但这一法律途径虽败犹胜,它向拆迁人传递了被拆迁人的维权决心,并且进一步让其看到了强行拆除李纬方房屋的法律依据不足,从而促使拆迁人开始考虑被拆迁人的产权置换要求。

法律之外——信函三救济!

本案拆迁项目关联奥运建设工程,被拆迁人系外国公民,纠结了这两个因素的拆迁纠纷的解决,不仅在法律的约束范畴之内,还紧密触碰着当今社会的“和谐”主题。因此,在力图穷尽各种法律途径的同时,杨在明律师还辅以了法律之外的救济方式——致函崇文区党委书记、致函崇文区政法委书记、致函崇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希望能借此呼吁体现人文关怀的拆迁政策在李纬方的个案中得到体现,促成奥运建设与李纬方合法权利的双赢实现。

【律师说法】

随着中国01年入市以来,越来越多的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拥有房产。与此同时,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带来了拆迁的大幅展开。这两大背景铸就的一个结果就是:中国的时代产物“拆迁族”出现了非中国公民。拆迁本就复杂,而这套复杂的程序对外国公民而言就更为复杂,所以这类特殊的被拆迁人往往会措施救济良机。举之如本案当事人李纬方,在强拆听证会当天才委托律师,境遇非常被动!一般而言,律师介入越早,可操作空间就越大,实现当事人期望值的几率也就越大!

总结本案六个月的办案思路,一如标题——法律内外共相济。采取这种办案思路的理由在于拆迁项目社会影响的重要性以及被拆迁人法律地位的特殊性。而具体如何内外相济就应当结合案情具体事实而定。

从本案中体现出来的一个核心法律点是,因奥运工程而进行的拆迁项目,是否可以排除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本案中,拆迁人认为拆迁完成后将进行市政道路建设及绿地建设,无回迁,依项目性质被拆迁人只能依照货币补偿形式进行拆迁。这一说法及做法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拆迁人可以要求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因此,拆迁的结果表现为道路建设及绿地建设决定了被拆迁人要求回迁的主张不能得到实现,但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排除,被拆迁人仍可以选择调换规划市区内价格相当、使用面积相当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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