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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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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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决定下发后的强拆狙击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17年02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562人看过

【事实概要】

2012年7月30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队资深专家律师杨念平与青年优秀律师王玉涛在山城重庆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结束后,见到了慕名专程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来到重庆旁听庭审的郭明安(化名)、李子杰(化名)、陈旭枫(化名)、王铭(化名)、赵孙阳(化名)、张烨(化名)等六人。该六人均为渠城原城郊粮站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其中,郭明安、赵孙阳的被征收房屋系门面房,李子杰等四人的被征收房屋系住宅,六户人家已无一例外地接到了渠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面对一纸补偿决定,郭明安、李子杰、陈旭枫、王铭、赵孙阳、张烨无一不心急缭绕:征收之于他们,一生一遇,而这一遇,又来得如此唐突而决绝——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杀来”的补偿决定无疑宣示了司法强拆濒临城下之危局,但此时此刻,人们向往的理想征收补偿却依然远在千重山万重水之外。

急需一盏指路“明灯”的郭明安等六人一起委托了杨念平、王玉涛二位律师代理其征收补偿安置法律事务。11个月的光阴见证了法律的神圣与智慧的交融,也改变了六委托人的焦灼命运——渠县人民政府最终同意将该六户的征收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1增加到1:1.7!

【办案掠影】

法不阿贵,方成公器!这一至理法言总能给予依法维权的人们不竭的动力!介于郭明安、李子杰等六委托人的被动境地,杨念平、王玉涛二位律师一如既往地以法律之公器为依托,展开了维权大作战:

办案第一计:常规战——律师函一鞭先著

成为郭明安、李子杰等六户代理律师的翌日,杨念平律师与王玉涛律师即向渠城原城郊粮站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的征收机关——渠县人民政府发出《律师函》,将六委托人的委托事宜予以昭示,并直指其针对郭明安等六人所作补偿决定存在着评估“鸡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不得进行司法强拆。此《律师函》将处于绝对弱势的被征收主体们惯有的寂谬格局打破,并把一股维权强音传达至占据强势地位的征收人,一鞭先著地打响了这场强拆边缘的权利保卫战!

办案第二计:中坚策——守房之古老智慧

继《律师函》将法律维权的“信号弹”成功发出之后,杨念平、王玉涛二位律师便随同郭明安等六委托人一行来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城原城郊粮站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现场,搜寻进入维权腹地的法门。二律师发现,该旧城改造的拆迁速度快得令人咋舌,整个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均已破败不堪——虽然其中一部分房屋的权利人并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亦未进入司法强拆程序——被包围在萧瑟一片的静谧和荒芜里。郭明安向两位律师解释,动迁后周边环境即变得不适宜居住,加上政府早已经全范围断水断电,人们只得纷纷迁去县城其他地方租房居住。

一代文豪郑板桥诗句有云:“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在杨念平律师多年沉淀下来的拆迁维权经验哲学里,竹石的这种坚定顽强精神实际也是众多维权得胜的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所应当秉持的风骨。因此,杨律师向六委托人面授机宜,要求其回到被征收房屋中居住、生活,守住权利的客观载体——房屋。与此同时,杨念平律师、王玉涛律师与供电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取得了联系,经过一番周旋,郭明安等六户的供水与供电均恢复正常,使六维权勇士的回归阵地获得了强劲的基本生活条件保障。

办案第三计:双复议——补偿决定、征收决定的复议组合

迅速解决了守房之“内忧”后,杨念平律师与王玉涛律师便将化解司法强拆之“外患”列为当务之急。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该案详情,两位律师决定采取连环行政复议战术:

连环计中计前篇:复议补偿决定

2012年8月1日,杨念平律师、王玉涛律师先行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六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以渠县人民政府在对郭明安、李子杰、陈旭枫、王铭、赵孙阳、张烨六人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时事实认定不清——其中两户均存在遗漏房屋共同所有人的重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侵害了六申请人的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前述补偿决定违法。

连环计中计中篇:复议征收决定

补偿决定复议立案后,杨念平律师与王玉涛律师又紧锣密鼓地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另外六份《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渠县人民政府所作渠城原城郊粮站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二律师铿锵有力地指出:①渠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因为律师已调取的涉案地块的供地文件明确显示,该宗土地的用途为小部分的“其他商服用地”和大部分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房屋征收项目的商业开发性质昭然若揭;②渠县人民政府作出涉案征收决定的行为存在多处程序纰漏:ⅰ.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未获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与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审批;ⅱ.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未依法征求公众对拟实施的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剥夺了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有近500万元征收补偿费用未到位,不符合法定“全额到位”的条件;ⅳ.征收决定前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存在评估主体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错误以及评估报告涉嫌弄虚作假等重大违法事实;ⅴ.渠县人民政府实施房屋调查程序、暂停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时间早于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时间,构成程序违法。

连环计中计后篇:申请中止补偿决定复议

征收决定复议立案后,杨、王二位律师随即又向达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中止审理申请》,阐明征收决定合法是补偿决定合法的前提,在征收决定的复议结果未作出之前,应当中止补偿决定复议案件的审理。不过,该申请步入了绝大多数中止申请的同样命运轨迹——复议机关并未依法中止,而是很快对两个复议案件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补偿决定终因遗漏房屋权利人这道硬伤被确认违法,但征收决定却被行政复议以搪塞性理由加以维持。

一“捷”一“负”的战果,虽未将维权之旅带入理想的尽头,但却使得胜利的曙光喷薄而出,一方面成功扭转司法强拆的紧迫情势,另一方面则粉碎了散布于渠县街头巷尾的“律师是骗子”之谣传。

办案第四计:持久论——立案难攻坚战

2012年9月下旬,杨念平律师、王玉涛律师代表六委托人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渠县人民政府所作渠城原城郊粮站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不过,由于我国行政诉讼起步蹒跚,发展困窘,立案难是一座难以翻越的大山。这一宿命在本诉中亦被演绎得淋漓尽致,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似乎并不是人民的法院,既拒绝立案,也拒绝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然而,杨、王二律师与郭明安等六人毫不懈怠,毅然决然地运用法律手段敲叩着正义之宫的大门,最终于同年11月成功“破冰”——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同意指定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异地管辖此案。可当郭明安等六人怀着巨大的信心去大竹县法院立案时,同样的立案难再次上演,大竹县法院以种种理由不给立案,亦拒绝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郭明安等六人在二代理律师的指导下以不变应万变,终究凭借达州市中级人民的指定管辖裁定在立案这条“雄关漫道”上挤身而过。

办案第五计:危房篇——律师函重出江湖

当时间如白驹过隙般来到2012年12月中旬时,习惯于在拆迁大潮中乘风破浪、顺风顺水的渠县人民政府似乎对郭明安、李子杰、陈旭枫、王铭、赵孙阳、张烨等六户失去了等待的耐心,安排渠县安全鉴定部门对六户的房屋作出《危房鉴定书》,认定全部属于D级危房,随后又指令该六户具体所在的渠江镇安全办下发六份《搬迁通知书》,并将大型横幅“危房危险,切勿靠近”悬挂于郭明安等六户的“危房”上。2013年1月上旬,郭明安等六人又收到了盖着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鲜红钢印的《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尽快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搬迁义务,否则将被采取司法强拆措施。各政府部门如此轮番上阵,其司马昭之心浅显易懂——危房拆除,只不过是另一种强拆形式!

即使是变相的强拆,无疑也是对拆迁户最有力的“杀手锏”。对此,郭明安等六户的二代理律师也势必挖掘能“一招制敌”的手法,扭转危局。于是,杨、王二律师迅速向渠县人民政府、渠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局提交了一份字字酌言的《律师函》,指出:①认定郭明安等六委托人的房屋为危房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部2004年修正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非经房屋权利人申请不得启动危房鉴定程序、鉴定主体限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程序须包含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现场勘察,测试并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等五个步骤三大项要求,属于典型的违法行政行为;②依照我国法律的刚性规定,强制征收搬迁必须以有效征收补偿决定未依据,但是涉案征收补偿决定早已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故此,《履行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实际是“无本之木”,其强令六委托人腾房搬迁缺乏法律依据!

《律师函》攻势“过境”,渠县人民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未再有违法妄动,六栋危房伫立于原址,继续见证民权与公权的博弈,而郭明安等六委托人的生活则一片岁月静好……

办案第六计:赢调解——女县长联袂女律师创和谐终局

2013年5月上旬,大竹县法院发出《传票》,通知渠县人民政府与郭明安等六被征收人参加补偿决定庭审。一次又一次强拆受阻的渠县人民政府对于这次开庭可谓志在必得,扬言只等开庭完毕就“合法”拆除房屋。随着开庭日期的逼近,“风萧萧兮易水寒”的氛围日渐弥漫于渠县。

在如期举行的庭审中,渠县人民政府一方带着整整一麻袋的证据而来,拟为“公共利益”做自我辩护,称渠城原城郊粮站片区旧城改造项目中包含有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用地面积8072平米,且拟征收小区由于遭受两次洪水冲击,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对其实施开发项目符合亦公共利益的需要。

有备而来的杨念平师与王玉涛律师翛然采取了“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证据反击战略,对渠县人民政府当庭提交的海量证据逐一质证,并借此对涉案征收项目的商业开发性质、涉案征收决定未经“四规划一计划”审批、征收补偿方案的形成未经民主决策、涉案征收决定作出时补偿款未全额到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违法重重等起诉意见进行了鞭辟入里的深入论证。同时,杨、王二律师还指出,①任何一个新建小区都会进行道路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试图以包含道路、绿化建设给商品楼建设项目披上“公共利益”外衣的行为显然无法成立;②渠县人民政府提及的防洪工程建设与涉案项目建设单位不同、审批手续不同,是完全迥异的两个建设项目,切不可被鱼目混珠;③“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具有主体数量的不确定性、利益上的共享性等特征。从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属于商住楼工程,开发商是该宗土地的利益主体,明显不符合“公共利益”主体的不确定性及利益的共享性等特征。

这场庭审将征拆双方的博弈推到了白热化之阶——激烈的庭审对抗使得大竹县法院在庭审完毕后保持了沉默,渠县人民政府的快速司法强拆之“如意算盘”再一次落空,遂不惜铤而走险,打算跳过法院直接拆走郭明安等六户,岂料遭到维权信心空前坚定的被征收人们的顽强抵抗!在此突如其来的激扬格调中,以纵横捭阖见长的杨念平律师与渠县县长苟小莉女士取得联系,双方就前述事件的最终处理如何从剑拔弩张的对抗向大成共识的方向发展进行了沟通。最终,苟县长责成相关负责人与郭明安等六被征收人回到谈判桌上调解终结这波澜层层不息的“乱局”。经过几次谈判,双方以1:1.7的补偿安置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姗姗来迟的补偿安置协议。

终于,这一场在时光隧道里蜿蜒了许久的纠纷在2013年初夏的三吋日光下化为和谐!

【律师说法】

郭明安等六户房屋征收维权一案,律师介入时的场景可谓风高浪急,令人堪忧,而律师迎着咫尺之遥的强拆争分夺秒地争取到了和谈良机,最终火线为委托人了却夙愿,堪称化险为夷风格的经典案例。回顾这一案例,至为关键的核心思想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依法论法。在以往的房屋拆迁、现下的房屋征收活动中的诸多环节里,拆迁人、征收人的行为无一不在合法外衣之下掩藏着法律黑洞。因此,相对弱势的被征拆一方当事人要想守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妨揭开拆迁人/征收人的合法外衣,挖掘其违法性。这一过程是个玉汝于成的过程,法律人的经验与睿智是主观前提,寻找到攻克违法性的法律依据则是客观必需。归置于本案中,核心办案主线始终未脱离征收决定合法性与补偿决定合法性的法律分析,依据这一分析,不但阻住了原本只有一线之隔的司法强拆,也将后来粉墨登场的危房强制拆除隔离在千里之外,为理想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巧设法律壁垒。本案代理律师提起的先锋法律措施为补偿决定行政复议,该维权手法不但将身居高位的县人民政府拉入“被告席”,更果决地中断了“一路顺疯”的司法强拆程序——补偿决定系司法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只要合法性没有得到司法确认,原则上便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的可能性。更为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一旦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司法强制搬迁便须让位与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程序。理由在于,房屋作为人们生活所需的重要财产,一旦强制拆除错误便会因为执行行为的不可逆性而给被征收人造成严重权利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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