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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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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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公房承租人的权利擅自拆除房屋,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7日|分类:拆迁安置 |346人看过

【基本案情】


陕西省西安市的冯先生系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已退休。20世纪80年代在职时,由原车务段分配给冯先生两间自建公房。在此之后,冯先生未获得任何住房福利。该公房系冯先生基于铁路职工身份获得的住房福利,也是基本生活保障。


2022年9月,西安局集团作出《说明》称,上述公房为解决临时住房问题的过渡措施,现已完成过渡使命。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作出《通知》并公告,称其与中铁西安局集团协商决定对涉案地块内公房予以拆除。


2022年9月中旬,指挥部组织将上述公房全部拆除,且从未联系冯先生商谈补偿安置事宜。实际上,该房屋自始至终为冯先生的唯一住房。所谓的“过渡措施”与事实并不相符。房屋被拆除后,冯先生的生活失去基本保障。


冯先生决定委托律师,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于2022年10月份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陈晨、李鹏律师代为维权。


【维权过程】


二位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冯先生的案情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公房的产生是为了保障作为单位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既然该房屋因棚户区改造项目拆除,则应当适用或参照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保障委托人的居住权利。


但是,区政府既未履行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也未落实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而是在房屋未被收回、委托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直接拆除。


即便是之前未进行房改的公房,在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也是将公房的承租人即使用权人作为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


因此,公房虽为公有,但承租人除转让等处分行为受到限制外,其居住和使用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现指挥部拆除房屋行为显然已经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委托人对公房的居住使用权,给其造成了直接的物品财产损失。二位律师决定对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进行诉讼。


诉讼前,二位律师迅速起草了律师函,要求区政府就委托人遭受的损失及时作出赔偿处理,并妥善安置委托人。并就该项目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信息公开申请。而后,就上述两间公房以及冯先生的一间自建房提起了违法强拆之诉。


由于冯先生对该房屋并无任何手续,无法证明其系该公房的承租人,二位律师让其出具了退休证及原火车站站长作为证人写的《公房证明》,并提供了公房位置结构图及房屋照片。


立案时,法官认为冯先生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无权提起强拆诉讼,对此,二位律师据理力争,向法官提交了《起诉立案的补充意见》,提到《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条文明确了,征收过程中,就公房的征收补偿应当征求公房承租人的意见;公房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并列作为获得补偿利益的权利人;公房承租人作为有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公房承租人也具有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


综合以上规定,公房承租人虽非房屋所有权人,但是享有相应的搬迁补偿、房屋安置权利,与涉案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强拆之诉。


最终该意见得到了法官的认可,该案顺利得到审理,法官最终判决被告区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致使原告自行修建的一间附属房屋以及两间公房及房内物品损失的行为违法。委托人冯先生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征收拆迁过程中,由于案情各不相同,面临各种立案难的问题,当事人往往因为不懂法理而无法及时、合理维护权益,此时需要及时咨询律师,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按部就班进行法律程序,以免延误最佳维权时机。(郭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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