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张先生住在厦门市思明区的一个社区内。由于该社区建成时间较早,为了符合当地发展,政府决定将该社区纳入到拆迁范围内,而张先生一家正在此列。由于对区政府公布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异议,张先生未在公布的签约期限内与区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此后,当地政府为推进征收进度,开始通过一系列手段为张先生一家创造不必要的麻烦。在手段无果后,区政府向张先生一家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而后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面对此种情况,张先生请到在明律所的律师进行维权。
律师经过分析认为:第一,涉案房屋已被强拆,必须要求强拆部门也就是区政府进行赔偿;第二,由于区政府在强拆前向张先生作出了《补偿决定书》,该《补偿决定书》一日不撤销一日就会生效,后面的赔偿程序就会受阻。
因此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以思明区人民被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涉案《补偿决定书》。
律师认为,涉案补偿决定书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皆违法。被告区政府答辩称,涉案《补偿决定》事实清楚,内容正确,送达合法。
为此,被告向法院递交了多达300多页的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不乏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以及公证等相关材料。庭审中,承办律师对上述证据一一予以反驳,并就其违法事实进行说明。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系因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需要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被征收人具有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选择权。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也明确,安置房地点在征收范围内设置了安置房,在征收范围外也设有多处安置房,被征收人可以就上述地点的安置房选择进行安置。因此,张先生一家具有选择新建安置房的进行产权调换的权利,被告也有职责有能力保障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然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被告在作出涉案《补偿决定》前未征求张先生意见,《补偿决定》中也未明确征收范围内的安置房源供原告张先生选择,而是径行决定将产权调换的安置房确定为距离原告被征收房屋较远的一处。被告的该决定缺乏实施及法律依据,主要证据不足。对于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答辩所称的其具有对安置房进行自由裁量的范围的理由,未予认可。另外,涉案《补偿决定》对原告张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当依法向张先生送达,然而在事实上,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将涉案《补偿决定书》张贴在原告房屋附近,其送达程序存在严重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孙凌枫/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