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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土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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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无证房屋该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者:杨在明律师|时间:2022年02月09日|分类:拆迁安置 |152人看过

上海廖先生遇到了政府征拆,他家房屋为未经登记的无证房屋,而在本次征拆过程中,征收部门却因此对廖先生予以少量补偿。


廖先生通过信*访得知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让政府相关部门先调查他的房屋情况,并进行认定处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廖先生据此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很快,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廖先生的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第(5)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廖先生向法院进行起诉、上诉后均被驳回不予立案。后经最高院再审后,虽然结局还是被驳回,但最高院为申请人指明了解决道路。


国有土地征收过程是一个复杂冗长的过程,具有多阶段行政管理的特征。在此过程中,市、县级政府及其征收部门会在不同阶段作出不同的行政行为,而哪些行政行为可诉,哪些行为不可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予以明确规定,一些行政行为只是为了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补偿决定创造条件,并不直接对被征收人产生实质的权利义务影响,仅是过程性行为,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范畴。


而本案中,为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职责,却未被法院支持?廖先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权利?


原因在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以及《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据此可知,该职责属于房屋征收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该案区政府并不是适格被告。且有权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仅是对嗣后评估机构依法作出评估报告,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补偿作出准备、创造条件,其本身并不对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产生终局性影响,不在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之间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事实上,评估机构对廖先生的无证房屋作出了评估报告,区政府也依据评估报告作出了相应补偿决定,如果对房屋价值仍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对评估报告申请符合评估和鉴定,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提起相应行政诉讼。廖先生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则无需向区政府申请履责,法院也没有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张菁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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