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案件中,出现了一个很值得思考的问题:在不知道作出强拆行为的主体时,如果确定被告呢?此前,法院对类似的案例,往往采取的是“推定原则”确认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被告,比如下述案例,就是典型的采取“推定原则”确认被告的情况。
杨女士在XX市XX区拥有房屋一处,据政府称,因XX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需对杨女士的上述房屋进行拆迁。
20XX年5月X日凌晨3时左右,在没有任何合法强制拆除手续的情况下,杨女士的上述房屋即被大批不法人员使用挖掘机予以暴力强制拆除,该房屋附属物、屋内物品也因此损毁殆尽。
总体来看,该强制拆除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给杨女士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杨女士的合法权益。为此,杨女士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女士的房屋在XX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但区政府作为本案所涉城中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在无法提出相反证据证明杨女士的房屋不是其强制拆除的情况下,应该推定被诉拆除杨女士房屋的行为是区政府所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区政府承担。
同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不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被告无权自行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区政府在未能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前提下,即毁损拆除原告杨女士房屋的行为违法。
综上,原告杨女士请求依法确认区政府强拆其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区政府对原告杨女士房屋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王佳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