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上诉人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1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梦幻西游》游戏是由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在线游戏服务,因此,与被上诉人存在合同关系且实施处罚的是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被上诉人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服务条款》《玩家守则》,该协议的存在是本次纠纷产生的前提条件,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协议履行中产生的合同纠纷。三、即使按照财产损害纠纷处理本案,本纠纷属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了网络服务协议,《服务条款》第十五条约定,如发生纠纷用户和网易公司一致同意将纠纷交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刘某在答辩期内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诉称,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名下六个游戏账号实施处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对其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请求判令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销处罚决定、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根据刘某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是刘某因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财产权益而引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服务条款》《玩家守则》系被上诉人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的管辖协议对上诉人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管辖协议,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侵权人刘某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实体审理事项,本院不予审查。上诉人杭州网易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