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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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合同纠纷 |805人看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4民初9544号

原告:陈某某,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诉讼记录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娟、被告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终结。

事实依据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书》;2.被告协助原告将车牌号为×××的江淮牌货车过户至原告名下;3.被告将车牌号为×××的江淮牌货车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归还给原告;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了《合同书》,约定原告将自有的车牌号为×××的江淮牌货车挂靠在时代公司名下,车辆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每年支付运营服务费用1500元,车辆发生事故、转让或变更需要通知时代公司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该协议,现因被告无故乱收费,而且现在国家已经取消营运挂靠,但是被告却拒绝给原告办理车辆转户手续,如需办理则需要多交纳几万元的金额,原告毕竟年轻,买卖运输车辆维持正常生活开支,现在被告无理拒绝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

被告时代公司辩称,依据合同第4条违约责任约定,缴纳车款的30%的违约金,被告就同意办理出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合同书2份,道路运输政策,微信聊天记录,收据,发票及登记证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时代公司(甲方)与陈某某(乙方)签订第一份《合同书》,约定:就乙方购买的汽车,使用甲方资质办理牌照、营运证等事宜,挂靠在甲方名下。挂靠车为车牌号为×××的江淮牌货车,吨位为4495kg。乙方为上述车辆的实物所有人,乙方对该车有使用、收益权利。本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6月26日至该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并办理正式报废手续为止。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车辆上牌、补办该车相关证件及手续(乙方不慎丢失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每年向甲方支付管理运营服务费1500元。甲方为乙方办理货运道路运输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二级维护、道路运输协会会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终止合同,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按该车款购买总金额的30%),并承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当日,双方同时签订第二份《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与第一份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但在违约责任处有不同,该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不满伍年乙方若终止合同,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该新车购价款的10%-15%),并承担所产生的过户费用。

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将×××车辆挂靠在时代公司名下,时代公司为该车办理道路运输证等相关车辆手续。

2018年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不再为总质量为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2018年12月17日,时代公司以办理二级保养为由将×××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收回。该车的购车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现在时代公司处保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陈某某将×××车辆挂靠在时代公司名下,就是为了时代公司为该车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等车务手续,便于车辆正常使用。但在2019年1月1日起4.5吨以下的货车无需再办理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总质量为4495kg,属于4.5吨以下的货车,即陈某某与时代公司签订《合同书》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于陈某某要求解除两份《合同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于陈某某要求时代公司协助×××车辆过户的诉讼请求,因×××车辆系陈某某出资购买,该车所有权属于陈某某,故时代公司应协助将×××车辆过户至陈某某名下。对于陈某某要求时代公司将×××车辆的购车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归还的诉讼请求,因购车发票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在时代公司处保管,合同解除后,时代公司应将该手续予以返还。对于时代公司要求陈某某支付违约金后再办理过户的抗辩意见,因《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发布后,时代公司已无需为陈某某车辆提供服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时代公司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两份《合同书》解除;

二、被告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陈某某将车牌号为×××的江淮牌货车过户至原告陈某某名下;

三、被告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陈某某车牌号为×××的江淮牌货车的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

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被告北京某某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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