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索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实务界常将这一条款称之为“冷静期”条款,该规定赋予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商业特经营合同的权利。被特许人可依据此条款行使单方解除权,一般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解除;二是商业特许经营费用返还。
(二)裁判案例分析
司法判例示例:宁波海睿控股有限公司、梅正国、吕怀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7)浙02民终1730号】
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为《异光年密室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梅正国、吕怀军声称:其与宁波海睿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合同后,于2016年11月中旬向海睿公司提出不再履行合同、返还服务费的请求,此时,距离合同签订日时间较短,双方仅就店内隔断方案进行了初步沟通,其尚未开始经营,海睿公司也未开始主要的服务指导,因此,虽然合同中未约定冷静期条款,但其仍具有单方解除权。
二审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被特许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定解除权,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发生效力。
风险防范说明: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特许人为了防范被特许人签署合同后反悔并要求退款行为的发生,通常在合同中都不设置“冷静期条款”。事实上,“冷静期条款”是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特许人并不具有单方取缔该条款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或仲裁机构都会根据案件的实践情况,酌情认定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这个酌情认定的“冷静期”,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司法实践中自由裁量有认定一个月的,甚至有认定一年的。而国际上关于商业特许经营“冷静期”一般为7-15天。因此,我们建议特许人一定要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明确的“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