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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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之九:正确适用“冷静期”条款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9年10月23日|分类:抵押担保 |513人看过

      原告:曹彬

  

  被告:济南乾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乾豪公司)

  

  【案情】2010年9月26日,曹彬与乾豪公司签订了《AA国际动漫专营(标准店)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曹彬向乾豪公司支付品牌加盟费、合作保证金等费用;乾豪公司则同意曹彬在河南省洛阳市建西区开设专营店,经营AA国际动漫品牌授权经营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曹彬按约支付了有关款项后,以其不适合从事加盟的业务且未实际开展经营为由,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协议,返还其支付的全部费用。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彬作为被特许人应当享有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冷静期”条款规定的单方解除涉案协议的法定权利,而涉案协议对此未作约定,乾豪公司作为特许人对此具有缔约过失,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并且,曹彬在支付加盟费等各项费用后,尚未着手实施涉案协议,没有实际利用乾豪公司的经营资源,乾豪公司的经营利益不会因涉案协议解除而受到实质性影响。据此,法院判决解除涉案协议并返还曹彬支付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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