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瑶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百货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3日|分类:知识产权 |348人看过


一、当事人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被告:某百货商行。

经营者:马某。二、审理经过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百货商行(以下简称某百货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诉讼代理人程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百货商行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百度网盘其他存储设备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课程视频以及链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200000元(维权费用共20548元,购买课程费用198元、可信时间戳取证费用350元,律师费20000元)。

四、经审理查明:

某公司提交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项目视频”(创作完成时间2019年11月1日);“***Java学科教学视频?微服务框架课程?apache?servicecomb”(创作完成日期2018年9月5日);“***探花交友项目视频”(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11月30日);“***畅购项目视频”(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10月24日);“***立可得?智能售货机项目视频”(创作完成日期2020年4月26日);“***万信金融P2P项目视频”(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11月30日);“***智维抢房项目视频”(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11月17日)“**健康2.0项目视频”(创作完成日期2019年9月30日),上述视频登记著作权人均为某公司,作品类别: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某公司提交商标注册证显示,“**程序员”字样商标注册人为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9类,注册

有效期自2018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图标识商标注册人为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9类,注册有效期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9年8月20日;“**谷”字样商标注册人为某公司,注册日期2015年10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3日;“***”字样商标注册人为某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6月7日至2028年6月6日。提交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甲方)与李某、刘某、彭某、杨某、叶某(均为乙方)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乙方在javaEE教研部门从事讲师工作。提交保密、竞业限制及知识产权归属协议载明,上述甲方分别与乙方李某、刘某、彭某、杨某、叶某约定,乙方在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简称***)任职期间,因基于职务、履行***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的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成果,或无论何种原因乙方从***离职在离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的与其在***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所有,***为其唯一的权利所有人。提交**程序员官网JavaEE课程价格、内容截图、涉案全部课程视频,载明涉案作品的售价等信息。提交**教育***课程讲师排课表,以证明课程排课情况。

某百货商行为淘宝网店铺“***森高端课程”的注册运营主体。某公司提交可信时间戳证书即取证录屏,证明2021年9月26日,淘宝网“***森高端课程”店对外销售2021年**级JAVAEE基础班/就业班Java项目实战/V11全套视频教程,单价198元,显示已售出134件。经在线付款后,通过与店铺客服沟通,店铺客服在线发送2021年**新Java就业班全套链接及提取码、播放器激活码等信息。通过百度网盘在线查阅可下载提取该全套课程。经某公司比对,抽样其中23段视频与其主张权利的课程视频一致。

五、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原告某公司提供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劳动合同、著作权归属协议等,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某公司享有涉案视听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某百货商行未提交相关授权且无其他合法理由,通过其运营的“***森高端课程”淘宝店铺,在线出售并通过分享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课程视频,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课程,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因涉案店铺中涉案课程已下架,故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的诉求不再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删除百度网盘及其他设备内侵权内的诉求,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删除其存储涉案视频内容,故本院酌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能提供证明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的获利,本院结合涉案课程类型、知名度、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侵权时间等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关于原告主张购买课程费用198元、可信时间戳取证费用350元,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及个案情况酌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未提交相关证据进行佐证,无法证明具体支出情况,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某百货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六、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链接,停止侵害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某百货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购买课程费用198元,时间戳取证费350元;

三、驳回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