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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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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湖南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综合咨询 |7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基本案件事实

2014年5月15日,东鼎XX(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甲方就贵阳市城XX(二期)优化提升工程(以下简称贵阳项目)从乙方处定制序厅浮雕,合同约定价款为99万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以验收报告为准并开始起算质保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转账,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图纸及首稿,甲方收到图纸及首稿后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进度计划时间表》监督乙方加工、运输、安装。根据乙方的进度情况支付进度款。雕塑艺术品泥稿成型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30%,雕塑艺术品完全成型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50%,全部雕塑艺术品发货且到达工地现场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65%,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并安装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85%,经业主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并支付至总价款的95%,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款在质保期后支付。合同落款甲方处有李X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部章,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日,双方签订另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就贵阳项目从乙方处定制风雨楼、古檐口、竹筒浮雕艺术品,合同价款为313100元。合同约定质保期以验收报告为准并开始起算质保期为一年。付款方式为公对公转账,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提供图纸及首稿,甲方收到图纸及首稿后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进度计划时间表》监督乙方加工、运输、安装。根据乙方的进度情况支付进度款。风雨楼产品进工厂后3个工作日经甲方人员在现场确认后支付至总价款的30%,风雨楼完全成型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50%,风雨楼发货且到达工地现场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70%,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并安装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款的90%,经业主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并支付至总价款的95%,总价款5%作为质保款在质保期后支付。此外,合同还对双方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双方签署时间进度计划表,确认了物质和资料准备、苯板稿、制模翻制、运输、安装的时间进度,李X和杨X签字。

2014年9月2日,XX公司(乙方)与东鼎XX(甲方)进行结算,签署贵阳项目雕塑、风雨楼、古檐口、玻璃钢竹简结算单,载明:乙方供应甲方雕塑、风雨楼、古檐口、玻璃钢竹简等艺术品到货安装完毕,经双方友好协商,结算金额为165万元。结算单后附详细的结算明细表。

2014年5月21日至2014年7月25日,东鼎XX向XX公司转账支付XXX元(扣除手续费400元),每一笔转账均备注序厅浮雕预付款、进度款,风雨楼预付款、进场款或贵阳浮雕款等。

2014年10月30日,东鼎XX向XX公司转账支付200000元,该款项用途并未进行备注。关于该笔20万元的付款用途,XX公司认可20万元中的1万元系东鼎XX支付的涉案贵阳项目的款项,但认为其余19万元系东鼎XX支付的兰州项目的尚欠款项,因为东鼎XX支付贵阳项目款项时均备注款项用途,该笔款项未备注,故支付的并非贵阳项目的款项。东鼎XX表示该20万元均系支付的贵阳项目的款项,兰州项目系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和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合作,兰州项目的款项均系XX公司支付给中XX公司,不存在东鼎XX代为支付的情形。

二、法院判决情况

1.被告湖南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款项201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1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驳回原告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律师建议

本案争议焦点为东鼎XX2014年6月17日19万元付款是否系支付的涉案项下的合同款项。但由于原告方无法证明这笔19万元的付款性质及用途,故法院采纳了被告主张的系本案涉案项目的款项。故律师建议,作为承接工程的一方,在与发包方存在多项目交叉合作时,一定要严格合同管理,对每一笔付款均要求备注所对应的项目及合同编号,以免出现本案的情形,导致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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