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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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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者:程瑶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18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3月19日,被告江某(出卖人,甲方)与原告罗某某(买受人,乙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补充协议》、《买卖定金协议书》,协议约定买受人以总价330万元购买出卖人位于昌平区回龙观镇某小区某单元某层的房产。关于房屋价格,主要约定如下:

  1、《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第四条第一款约定,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3300000元。

  2、《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同意,交易房屋价款及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作价总计为人民币(大写)叁佰叁拾万元整。此价格为甲方净得价,不含税。

  3、《补充协议》第四条第二、三款约定,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契税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4、《补充协议》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本协议与《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为准。

  以上合同、协议在2016年3月19日经过双方签字确认。

  2016年10月,原告罗某某诉称,其在链家介绍下与被告达成以280万元的房款和买方承担税款的条件购买原告位于北京昌平云趣园小区的房屋。因链家在核算税款过程中没有核对房屋原值计算出水费为50万元,但江某在缴纳税费时提出原始发票找不到了,税务部门核算出的税款是3.3万元,江某实际缴纳了3.3万元税款,后江某退还10万元,现要求被告退还其税款30余万元。

  被告辩称,房屋已经依约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也已入住,不同意原告所说房屋价款280万元的说法,房屋净得价为330万元,故不同意退还原告税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履行。现原告主张双方曾约定合同价款为280万元,并另外转给被告50万元税款,扣除实际缴纳的3.3万元,还应退还34万元余元,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有此约定,因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原告提交的录音并不能证明被告曾作出过类似意思表示,故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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