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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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方X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赵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赵X因与被上诉人方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上诉请求:撤销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将婚生女赵X的抚养权人由被上诉人方X变更为上诉人赵X;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方X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方X具有明显的对婚生女赵X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将赵X的抚养权判给被上诉人方X,但方X实际未对赵X抚养,赵X一直由上诉人赵X抚养;2.被上诉人方X双耳失聪,无力抚养,原审法院对此漠不关心;3.上诉人和女儿赵X一直在一起生活,相互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判如所诉。
方X口头答辩称:1.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女儿赵X由其抚养后,其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向上诉人索要孩子,均被上诉人拒绝;2.其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也愿意抚养,并能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3.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赵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变更婚生女赵X的抚养权,将婚生女赵X的抚养权由方X变更为赵X;2.本案诉讼费用由方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赵X与方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赵X乙(××××年××月××日出生),长女赵X(2015年5月9日出生)。2017年5月28日,方X因家庭琐事与赵X发生争执后离家出走。2018年5月3日,方X提起离婚诉讼,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甘019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子赵X乙由赵X抚养,婚生女赵X由方X抚养,双方互不承担孩子抚养费用。判决后,两个孩子一直由赵X抚养,为了能够充分行使对女儿赵X的抚养权,赵X提起诉讼,请求将赵X的抚养权人由方X变更为赵X。
一审法院认为,变更抚养权需要有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8)甘019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作出后,虽然方X对赵X未尽抚养义务,但原因是在离婚前赵X一直随赵X生活,并非方X拒绝抚养。方X称其多次打电话给赵X,要求将赵X交由其抚养,其父亲也曾找赵X协商此事,但赵X均予以拒绝。虽然方X未提供证据对其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但从方X提供的工资明细清单及其积极主张抚养权的事实来判断,方X愿意并有能力抚养赵X,该情形不符合《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规定,故赵X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X的诉讼请求;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赵X和被上诉人方X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相差不大。2018年7月30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0191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将婚生女赵X判给方X抚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无法定事由,不应随意变更。在本案中,上诉人赵X提出被上诉人方X不具备抚养赵X的能力及条件,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考虑被抚养人赵X作为女孩,现正处于幼儿期,母亲与女儿生活在一起,更有利于身心健康,且上诉人已抚养婚生子赵X乙,为了维护孩子抚养关系的相对稳定,也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判确定赵X仍由其母亲方X抚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赵强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现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学功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兰州
  • 执业单位: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0120********43
  • 擅长领域:离婚、工伤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