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龙X诉被告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腻子粉货款22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共计2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起,原告向被告承包的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的工地上供应施工所需的腻子粉,在原告供货过程中,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7年10月初,双方终止了合作,2017年10月13日双方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和付款协议。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原告龙X诉至法院。
原告龙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龙X与被告明XX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付款协议原件。
被告明XX未提出答辩意见。
被告明XX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起,被告明XX因承包的工地需要陆续向原告龙X购买腻子粉。2017年10月,原告龙X与被告明XX结算后,被告明XX向原告龙X出具了欠条和付款协议,欠条和付款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今欠到原告龙X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2017年10月30日前付3万,2017年12月30日前付3万,2018年1月30日前付4万,余款于2018年开工结算。付款期限到后,原告龙X多次向被告明XX催收货款未果。故原告龙X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明XX向原告龙X购买腻子粉后欠款2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明XX应当按照欠条和付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龙X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龙X要求被告明XX支付下欠货款22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龙X要求被告明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明XX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龙X支付下欠货款2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0000元,共计2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被告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