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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谈妨碍作证罪立案标准

作者:吴国强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3次举报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谈妨碍作证罪立案标准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碍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

需要指出: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且既遂。其二,妨害作证罪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其三,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