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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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刑事律师谈什么是犯罪团伙

作者:吴国强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81次举报


        成都刑事律师谈什么是犯罪团伙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犯罪团伙是以纠合性的松散结构为特征的违法犯罪群体的总称。 我国法律没有对“犯罪团伙” 作出专门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犯罪集团的概念: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团伙进行的犯罪行为简称团伙犯罪。团伙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

团伙犯罪的性质属于恶劣情节型,法律上一般会从重处罚。

团伙犯罪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属犯罪集团性质的犯罪。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成都刑事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吴国强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829106,法律职业资格证号A20175101170212,联系电话18602...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