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意见:借款人为达到借款目的而实施的私刻公章、重复担保等诈骗犯罪行为不影响借贷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裁判主旨
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相信有担保,从而达到借款的目的,而存在私刻公章,提供重复质押物的行为,虽然该行为与借贷行为有关联,但是其本身不是借贷行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不是借贷行为。因此,即使借款人存在上述涉嫌诈骗贷款等经济犯罪,不当然影响人民法院对本借贷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
案例索引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金紫阳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487号】
争议焦点
借款人为达到借款目的而实施的私刻公章、重复担保等诈骗犯罪行为是否影响借贷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如果金紫阳公司为了让出借人民生银行西安分行相信有担保,从而达到借款的目的,而存在私刻公章,提供重复质押物的行为,虽然该行为与借贷行为有关联,但是其本身不是借贷行为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本身不是借贷行为。因此,即使金紫阳公司存在上述涉嫌诈骗贷款等经济犯罪,不当然影响人民法院对本借贷合同纠纷民事案件的实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的规定,本案中,如果发现与本案有牵连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当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但是经济纠纷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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