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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胡云霞|时间:2020年06月11日|1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803民初字第3506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代理人B、被告C的委托代理人D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相识,××××年××月××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闹,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A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2006年3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近期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原告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原告已预交12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XX),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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