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胡云霞|时间:2020年06月10日|1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商初字第00005号 原告D,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对被告B、C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B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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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